辦理流程、地點、效力、細節一次看
阿文與阿明想要結婚,二人都是再婚,也都已各有子女,二人均不想再婚後影響到原來的財產分配規畫,應如何處理?
一、分別財產之意義:
一般常聽到離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時,有婚後剩餘財產差額請求之問題,是因為配偶間並未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,而適用法定財產制,當法定財產制消滅時(例如配偶一方死亡、離婚、改用分別財產制),就會有計算剩餘財產差額之問題。計算剩餘財產差額之方法,即是計算各別現存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,如有剩餘,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剩餘財產分配在實務上有許多有趣之問題,有興趣請看另一篇文章—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相關問題》。
二、要如何避免被另一半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?
要避免被另一半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方法之一,就是不要讓婚姻有適用法定財產制的機會。所以在結婚前或結婚後,二人可以書面約定夫妻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。
切記,一定要寫書面,然後雙方都要簽名或蓋章。若日後有變更或廢止,一樣都要用書面,不能口頭說說就好。
三、是否一定要到法院登記?
財產制只要雙方書面約定好就有效力,不一定要到法院去登記。雖然民法第1008條有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、變更或廢止,非經登記,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,從條文看起來「登記」有對抗第三人之效力。但因目前實務上能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者為配偶本人,而配偶間本身已受財產制契約之拘束,第三人無從代為請求剩餘財產差額,則有無去法院登記來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,並無實際上的意義。
不過,若想要辦理登記仍然可以,實際上民眾到法院辦理財產制契約登記的件數,平均每月仍有上百件,顯示民眾仍有辦理登記之心理上或其他需求。
四、若想辦理分別財產制登記,要怎麼做呢?
第一步:找出辦理登記的法院。原則上在夫妻住所地的法院,不能在住所地法院登記的話,如主 要財產在居所地者,也可在居所地之法院辦理。
第二步:準備文件。所需文件可直接參看欲辦理登記之法院網站公告,以臺北地方法院為例,網址如下:
https://tpd.judicial.gov.tw/tw/cp-2864-54506-2045d-151.html
法院網站上的檔案直接下載來用即可。請注意親自及委託他人代理的文件需求不同,若有缺件可能無法辦理。
第三步:填寫文件。財產制契約應由雙方簽名或蓋章,不動產清冊及動產清冊應預先填好。
辦理登記時,不動產應檢附土地、建物謄本正本;
動產資料則正本、影本皆需檢附(影本由法院留存,正本檢查後發還)。以存款為例, 須補褶到最新日期,預先印好存褶封面及內頁有資料的最末一頁(有資料的最末頁即可,不用全部內頁),辦理登記時存褶及影本都要帶。
不動產及動產資料要照清冊上填寫之順序排好,可以節省臨櫃的時間。
第四步:至法院登記處現場辦理。以臺北地方法院為例,上班時間無庸預約,不過各別法院是否有特別規定,建議事先電話詢問。
登記處人員於收件後會當場核對清冊資料,若有缺,能補件可以當場補件。
辦理時間須視財產多寡,若不計等待時間,約須耗時30分鐘至2小時不等。
第五步:繳費。登記處人員核對文件無誤後,須至法院繳費處繳交聲請費1000元。
第六步:繳完費後再將文件送回登記處,即辦理完成。法院內部核對後,會寄送一份公文予聲請人,聲請人須再次核對資料,若有誤須盡速連絡公文上之承辦人,若無誤即自行留存即可。
以上為辦理分別財產制之步驟。回到文章開頭,阿文與阿明若想要「單純的」結婚,無財產考量,可以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。
(以上內容適用於異性婚及同性婚之案例 )